首   页 | 关于委员会 | 政策解读 | 创业指引 |  投融资交流平台 | 会议交流平台 | 投资论坛 | 企业论坛 | 企业项目库 | 项目申报 | 中 文 | English
 
 




 
 

 


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定名为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本会),英文名为Venture Capital Profession Commiss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inancial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VCPC,STFPAC”。

第二条 本会由全国各地区的风险投资及相关担保、咨询、服务机构以及风险投资领域的专业人士志愿组成,始终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的专业性非赢利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会自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从事风险投资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推动风险投资的交流活动,沟通会员与各界联系, 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风险投资事业规范、健康发展,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业务范围

(一)学术交流: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使本会成为风险投资在国内外的交流窗口;
(二)行业调研:研究风险投资发展的各类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
(三)专业培训:培训风险投资发展所需要的人才;
(四)咨询服务:为本会会员及与风险投资相关的政府部门、机构与个人提供有关信息及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原则。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条例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热心本会工作,志愿交纳会费;
(三)从事风险投资活动的风险投资机构和个人;
(四)从事风险投资支持服务的投资顾问、信息咨询、法律事务、审计会计、评价评估等中介机构;
(五)从事风险投资活动研究的科研教育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执行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执行常务委员会法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四)有表决权预备表决权。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行为规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正。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行规、行约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本会执行常务委员会决定,可分别给予警告、公开谴责、除名等惩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到会会员(或授权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下列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授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制订和修改条例;
(二)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本会设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大会并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订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五)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确定设计办事机构;
(七)为人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八)审批会员;
(九)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惩处;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委员会可设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或执行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幕期间行使委员会职责。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经1/4委员提议可召开委员会)委员会一般 每半年召开一次,重大事项须到常务委员会(或授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常务委员会闭幕期间,由执行常务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第十八条 本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九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督促和检查推动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会签署有关中药文件。

第二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提交委员会决定;
(三)办事机构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风险投资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授权代表)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高级顾问若干名。

第五章 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展开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费标准按国家爱有关规定执行,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和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费用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转制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变更:本会条例、名称等重大变更,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终止:

(一)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建议;
(二)本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本会经上级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Copright © 2002-2008中国金融促进会 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
Venture Capital Professional Commiss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inancial Promtion Association China
京ICP备08004962号